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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福州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分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阅读次数: 日期:2026-07-13


各分园区:

为服务学校“双一流”建设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推动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规范分园区的建设与管理,促进福州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各分园区健康有序发展,经研究制定了《福州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分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州大学科技园发展中心

2026713




福州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分园区管理办法(试行)

校科技园[2026]4


第一条 为服务学校双一流建设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推动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规范分园区的建设与管理,促进福州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以下简称科技园)各分园区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分园区是指科技园与地方政府、企业及其他社会主体合作共建的,以服务区域产业发展和承接学校科技成果转化为核心功能,具备孵化、转化、产学研合作等功能的特定区域。分园区是科技园功能延伸和空间拓展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科技园统一管理和指导。

第三条 分园区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约共建、权责清晰。各方以共建协议为依据,各司其职、协同推进。

(二)统分结合、因园施策。在统一框架下,根据各分园区实际情况实行差异化管理和分类指导。

第四条 分园区的设立由科技园发展中心提出建议方案,按学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逐级审批。合作协议须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合作期限、运营主体及职责等核心要素。

第五条 科技园发展中心负责分园区总体规划、政策指导、品牌授权和评估监督;福州福大科技园管理有限公司在科技园发展中心指导下,协同分园区运营管理机构落实共建协议约定的各项任务。各分园区应明确运营管理机构及负责人,负责日常运营管理,定期报送运营情况。

第六条 科技园发展中心根据共建协议约定的核心目标,结合各分园区发展阶段和实际情况,适时评估运营成效,评估结果作为后续支持与合作方向调整的参考。

第七条 分园区因协议期满、提前终止或评估不合格等原因退出的,须妥善处理入驻企业安置、资产处置及协议结算等善后事宜,停止使用福州大学及科技园相关品牌标识。科技园对外发布退出公告。

第八条 合作期内分园区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严重损害学校声誉的,科技园应按相关规定解除共建协议并追究法律责任,或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由福州大学科技园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分园区已签订的共建协议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共建协议约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