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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大学大学科技园科技创新种子基金管理和使用办法(试行)

阅读次数: 日期:2013-09-2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福州大学在大学科技园设立科技创新种子基金,用于鼓励师生科技创新,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产业化工作。为规范福州大学科技园科技创新种子基金(以下简称“种子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种子基金的资金来源
1、福州大学拨款;
2、社会各界捐助;
3、基金存款利息;
4、基金运作各类回报、收益。
第三条  使用范围
1、支持福州大学科技成果向产业化方向发展;
2、支持福州大学参股科技型企业的初创;
3、支持其它发展前景良好的项目的转化及科技型企业的发展。
第四条 资金的项目安排遵循决策、管理、评价相分离的原则;实行专家评估、评审,科技园决策,市场运作相结合的运行机制。
第五条   组织机构及其职能
1、福州大学大学科技园管理委员会负责资金的年度计划安排、立项审批、监督验收等重大事项的决策,制订种子基金的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并与受资助方签订合同。
2、福州大学大学科技园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作为种子基金的管理机构负责种子基金项目申报和日常管理。
3、福州大学大学科技园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评估、评审机构,组织技术、经济和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种子基金受理项目进行评估或评审。
第六条 种子基金管理,接受福州大学审计处监督检查。

第二章  支持对象和支持方式

第七条  种子基金支持的对象
(一)种子基金支持的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技术含量较高,创新性较强,技术水平领先;
2、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且产品有较大的市场容量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有较好的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国家重点科研、开发计划待产业化的项目;
4、项目应具备一定的成熟性。
(二)种子基金支持项目的承担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福州大学科研机构或科研人员、技术团队参与的项目;
2、福州大学参股的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初创科技型企业;
3、其它拥有自主知识产权项目及发展前景良好的科技型企业。
第八条   种子基金支持的方式及额度
1、合作研究
投资于技术成果的商品化研究,对技术转让后的收益按协议进行分配,以收回投资。
2、资本金注入
    支持拥有良好产业化前景的科技型初创企业,并引导社会资金投入。
3、种子基金作为大学科技园引导资金,其资助金额每项一般不超过20万元。
第九条  资金的退出
1、通过技术转让与技术许可;
2、通过企业公开上市出售股权;
3、通过企业兼并收购;
4、通过股权转让;
5、以其他方式转让。

第三章  项目的申报和审批立项

第十条 项目申报受理
     项目申报一般每年受理一次,凡符合种子基金支持条件的项目,由项目申报单位向大学科技园管委会办公室领取项目申报材料,按照要求填写并备齐相关资料后,送回大学科技园管委会办公室。大学科技园管委会办公室按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登记、建库、整理后送种子基金的评估、评审机构。
第十一条项目评估、评审
     种子基金的评估、评审机构负责聘请技术、经济和管理等方面专家组成项目论证专家组对受理的项目进行评估或评审并提出评估或评审意见。
第十二条 项目审核、立项
     根据专家评估或评审结果,由大学科技园管理委员会综合平衡后确定资助项目并批准立项。经审核立项的项目由大学科技园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并拨款。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为了保证种子基金项目规范、有效地实施,大学科技园管委会办公室将依据本办法和种子基金项目合同书的有关条款对种子基金资助的项目进行跟踪和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大学科技园管委会办公室采取定期报表、定期监理和实地抽查三种方式对种子资金项目进行监理。对有严重违约行为的,管委会将根据科技园管委会办公室建议并依据项目合同书的有关条款做出撤销或中止合同的决定。对撤销或中止合同的种子基金项目,大学科技园管委会办公室对承担单位应进行项目财务清算,承担单位将种子基金支持剩余经费如数上交大学科技园。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十五条大学科技园管委会办公室在项目合同到期时,组织进行项目验收。项目验收工作的主要目的是考核项目合同的整体完成情况。
第十六条 验收结果
1、通过验收
项目如期完成合同目标。
2、同意结题
    项目基本完成合同目标或因客观原因没有能够完成合同目标。
3、不通过验收
     未能完成合同目标。未能完成合同目标的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得再向大学科技园提出申请。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福州大学大学科技园管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