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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大学关于印发国家大学科技园房屋使用费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阅读次数: 日期:2021-05-14


福大科技园〔2021〕1号

各学院,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的租赁管理,维护学校利益,根据《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实施办法》及《福州大学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实施办法》《福州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并经校长办公会议(2021年第9次)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福州大学

2021年5月6

 

 

 

 

 

 

 

 

福州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房屋使用费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的租赁管理,维护学校利益,根据《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实施办法》(闽机管综〔2020〕76号)及《福州大学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实施办法》《福州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指的房屋主要指学校授权的、用于科技园孵化和入驻企业的房产,包括旗山园区、怡山园区以及铜盘园区用于科技园运营的房产。

 

  第二章  定价原则
  第三条  园区内房屋,区别不同类型、不同使用方向,按照以下原则确定其房屋使用费:
  (一)入孵企业的房屋使用费,福州福大科技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园公司)参考周边同类型市场价,经综合评估给出资源使用费指导价格,由校长办公会审批后作为房屋使用的基准价格;
  (二)入驻企业的房屋使用费,科技园公司采取公开招标竞价的方式确定;
  (三)福州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下属其它单位、部门使用园区的房屋使用费,一般按(一)、(二)款规定执行。如申请单位直接申请由校长办公会审议确定房屋使用费,其用房不计入园区经济考核指标,不享受第五章规定的房屋使用费优惠及奖励;
  (四)共建科技园专业化园区的融资性租赁,由学校采取公开招标竞价的方式确定房屋使用费;
  (五)捐建的科技园科研大楼的房屋使用费,按照捐建协议执行。
  第四条  除融资性租赁房屋外,其余房屋实际使用费底价不得低于审批确定后的基准价格。  

 

  第三章  租赁期限
  第五条  孵化企业的房屋租赁时间自确定入孵协议之日起不超过48个月。
  第六条  入驻企业的房屋租赁期限根据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规定执行。

 

  第四章  管理流程
  第七条  入孵企业房屋租赁,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发布孵化大楼空余房屋招租信息和孵化器房屋租赁指导价格,接受孵化企业或项目申请;
  (二)科技园公司按《福州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入孵企业管理办法(修订)》规定组织评审,选优入驻孵化科技企业;
  (三)入孵企业与科技园公司签订《福州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企业孵化协议》。
  第八条  入驻企业或融资性租赁,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招租信息发布。每年初提出本年度招租方案和指导性价格建议,报经批准后,公开发布招租房屋情况、招租条件等相关信息。
  (二)招标资格审核。意向承租方提交入园申请相关材料,由第三方机构根据招租条件对材料进行审核后,由科技园公司复核。
  (三)第三方机构组织竞标。招租信息公告期满后,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的,由第三方机构按照公告的竞价方式组织实施公开竞价;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的,由第三方机构对挂牌价与意向方报价进行比较,按高价直接确定承租方和房屋资源使用费。
  (四)中标结果通知。第三方机构将中标结果(成交确认书)反馈科技园公司和中标方。
  (五)签订租赁协议。收到中标结果后,入驻企业与科技园公司签订《福州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场地租赁协议》;融资性租赁由福州大学和租赁方签订租赁协议。

 

  第五章  奖励办法
  第九条  科技园孵化企业在园期间房屋使用费优惠奖励办法:
  (一)经国家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为“独角兽”“瞪羚”创新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经省市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为“独角兽”、未来“独角兽”“瞪羚”创新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二)经国家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省级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
  (三)经国家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或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省级以上认定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或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
  (四)获得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及其他得到国家或省市科技部门认可的科技成果,每一项分别给予1000元、800元、500元的奖励。
  (五)孵化企业入驻之后,每购买转化我校一项科技成果给予1000元的奖励。
  上述奖励从入驻企业下一年度房租中体现,奖励金总额不超过该年度的房租总额。
  第十条  学校投资入股的孵化企业,可由国家大学科技园管理委员会以“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减免房屋使用费等优惠。
  第十一条  申请方式
 凡申请上述优惠及奖励的企业,应在每年上半年5月10日至20日,下半年11月10日至20日向科技园公司提交书面申请,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中关于承租方义务、解除合同、终止合同等所有规定,均应在租赁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三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福州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管理办公室承担。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福州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怡山园区)企业房屋使用费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福大科技园〔2016〕1号)、《福州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旗山园区、铜盘园区)入孵企业房屋使用收费管理暂行规定》(校科技园〔2016〕40号)废止,学校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