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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福州大学科技园发展中心“三重一大”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阅读次数: 日期:2023-08-11


科技园发展中心各科室、各园区:

  为促进科技园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评聘、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高效化,坚决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经研究制定了《福州大学科技园发展中心“三重一大”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州大学科技园发展中心

202381


校科技园〔20231

福州大学科技园发展中心“三重一大”

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为促进科技园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评聘、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高效化,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体要求

  认真执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围绕园区工作,改进和完善领导方式,严格规范决策程序,不断提高工作透明度,有效促进依法行政和党风廉政建设,确保园区“三重一大”事项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高效决策。

  二、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科技园各个园区。福州福大科技园管理有限公司、福州福大孵化器管理有限公司根据相关文件精神及公司具体情况另行制定。

  三、“三重一大”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重大事项决策

  凡涉及科技园改革发展稳定,关系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均属于重大事项决策的范畴。主要内容包括: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中央、省、学校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

  2.园区重要会议、文件精神的贯彻及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重大问题;

  3.园区发展战略以及规划的制订和调整。包括总体发展目标、年度工作计划和目标、重大活动安排,以及涉及员工切身利益重要事项的研究决定;

  4.园区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变更和废除;

  5.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等事关社会安全稳定和谐重大问题的处置原则和应对方案;

  6.园区所属资源、资产、资金等“三资”管理的设立、调整、产权变更,单位重大无形资产的授权使用;

  7. 其他应集体决策的重要事项。

  (二)重要人事评聘

  1.干部的推荐、调动、考核、职称评定和奖惩;

  2.重要岗位的人事确定和调整;

  3.推荐和申报上级、确定本级各类先进集体或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等;

4.公开招考(聘)工作人员;

5.其他重要人事工作。

  (三)重大项目安排

  1.大额不动产的购置,房屋大修缮项目安排;

  2.大宗物资、设备采购,工程项目招投标等;

  3.土地、房屋等资产的出租、处置等;

  4.对内对外合资、合作、担保等项目;

  5.单位办节、会、大型活动安排等;

  6.其他应集体决策的重大项目安排。

  (四)大额资金使用

  1.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2.各类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与管理;

3.超预算的资金使用;

4.大额资金的支出和非生产性支出的资金安排。建设修缮类资金支出2万元以上(含2万元),政府采购金额支出2万元以上(含2万元),自行采购金额支出2万元以上(含2万元),相关政策文件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5.其他应集体决策的资金使用。

  四、集体决策议事程序及制度

  (一)酝酿准备

  1.征求意见。“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由分管领导牵头负责进行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组织专家推荐、技术咨询、决策评估;社会涉及面广、与员工密切相关的事项,通过举行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听取意见,扩大员工参与度。

  2.酝酿沟通。“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班子成员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但不得做出决定。

  3.决策决议。班子成员提出的决策建议或者经分管领导审核的决策建议,经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确认后,进入决策程序;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提出的决策建议,直接进入决策程序。

  4.会前告知。对进入决策提议的事项,分管领导组织准备上会的规范化材料,包括议案和科学论证材料等,议题的有关材料要在会议召开前送达参会人员,并保证其有必要时间了解相关情况。参加会议人员要认真阅读,并作好发言准备。

  (二)集体决策

  1.会议人数。审议“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班子成员到会方能召开;可以邀请有关科室(单位)负责同志在讨论相关议题时列席会议。

  2.发表意见。在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上,一般先由分管领导或有关负责同志介绍上会材料,然后安排足够的时间进行讨论。对决策建议,由班子成员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班子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

  3.末位表态。实行主要负责人“末位表态”制度,即在集体研究决策时,主要负责人不得首先表态或个人定调,待其他成员充分发表意见后,汇总讨论情况,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

  4.会议表决。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进行表决,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其他方式进行。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对意见比较一致的议题,形成会议决定;对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

5.会议记录。指定专人记录会议时间、地点、主持人、参会人员、列席人员、请假人员,以及每项议题讨论情况以及最后决定。

  6.会议纪律。会议在讨论与参会成员本人及其亲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

  (三)决策执行

1.执行报告。实行决策执行情况报告和监督检查制度,即根据工作实际,对部分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与监督。要求决策负责人在办理过程中向领导班子报告决策的执行情况,便于领导班子及时了解决策动态,确保集体决策事项在办理期限内落实到位。

2.情况反馈。建立重大决策纠错机制,通过民意测验、抽样调查、跟踪反馈、评估复查等方法,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制定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适时调整和完善决策。对部分需要公开的决策和执行情况,按照规定进行公开。

五、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