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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福州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入孵企业绩效考核办法(修订)》的通知

阅读次数: 日期:2023-08-18

各入孵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福州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建设和运行管理,依托科学合理的评估考核制度促进园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发展水平提升,经研究制定了《福州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入孵企业绩效考核办法(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州大学科技园发展中心

202381

校科技园〔2023〕2号

福州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入孵企业

绩效考核办法(修订)

 

根据《国家大学科技园管理办法》的文件精神,坚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不断塑造发展新动能新优势,进一步规范国家大学科技园建设和运行管理,在福州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内建立科学合理的入孵企业评估考核制度,确保全面准确的反映入孵企业各阶段工作进展情况,不断提升国家大学科技园的自主创新能力和发展水平,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一条 考核目的

对园区入孵企业发展情况、企业年度收入增长值、产品研发、成果转化、人才工作、企业管理、经营效益及工作配合情况等进行定期统一考核,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分类管理,建立入孵企业的淘汰机制和纠偏机制,优化孵化资源配置,促进入孵企业健康快速发展,提高整体孵化成效。

第二条 考核对象

(一)企业类型:入驻福州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并享受科技园孵化待遇的入孵企业。

(二)企业规模:考核期限内,企业注册成立6个月以上的入孵企业。

第三条 考核机构

评估考核工作由福州大学科技园发展中心(以下简称发展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考核时限

(一)自签订《福州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企业孵化协议》之日起至孵化期满。

(二)园区入孵企业每年进行一次考核。

第五条 考核程序

发展中心制定考核方案→将考核方案通知企业→发展中心进行审核评估→公示考核结果。

第六条 考核内容和形式

(一)评估考核内容分经济能力、成果转化能力、科技人员队伍、技术开发能力、创业就业服务、综合能力等六个方面。考核采取定量和定性计分形式,按《福州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入孵企业年终考核评分表》(附件一) 进行打分。

(二)考核方式:日常管理和年终考核相结合。日常管理以福州福大科技园管理公司及物业管理公司的平时管理登记表、通知单、函件等书面材料为参考依据。年终考核以《国家大学科技园在孵企业情况》(科技部政务平台填报数据)及企业提供的相关材料为参考依据。

(三)被考核企业需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企业人员花名册 (含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专业技术职称)、实习人员花名册(学校、学院、姓名、性别、学号、实习时间);

3.企业人员医社保缴交证明;

4.企业项目研发计划、研发经费投入明细表及原始凭证复印件;

5.企业所承担项目资料及企业资质、荣誉材料,包括项目立项文件、产学研项目协议、经登记的技术合同、知识产权证明材料(包括专利证书、专利受理通知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商标注册证)、科技型中小企业证书、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软件产品 (企业) 认定证书、其他获奖证书、项目技术鉴定证书、成果评价报告、产品测试报告、质量标准体系认证证书等;

6.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包括财务、人事、营销等);

7.主要产品销售合同或服务合同复印件;

8.与高校关联性相关证明材料;

9.评估考核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考核结果设定

(一)考核结果按企业注册时间进行分组对比,依据比例设为优秀、良好、合格与不合格四个等级。

1.自考核期内注册未满6个月(含6个月)的入孵企业,可不参与当年度考核。

2.注册时长6个月-12个月(含12个月)的企业为种子组。注册时长1224个月(含24个月)的企业为萌芽组。注册时长2436个月(含36个月)的企业为成长组。注册时长在36个月以上的企业为成熟组。

3.考核分数从高到低进行排序,考核在同小组排名前20%(含20%)企业为优秀,考核在小组排名前20%50%企业为良好,考核在小组排名50%80%的企业为合格,考核在后20%的企业为不合格。

4.当年度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孵化企业即考核优秀,不参加小组考核排序。

(二)入孵企业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被直接视为考核不合格:

1.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从事非法活动,出现严重安全责任事故;

2.隐瞒企业真实经营情况,弄虚作假;

3.擅自把孵化场地租赁、转让给他人;

4.严重违反科技园有关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经指正拒不改正;

5.超过6个月未能正常开展工作,项目开展处于停顿状态;

6.迟报、漏报、瞒报、拒报、谎报科技园各类统计报表、年度考核表和其他材料,情况严重的;

7.连续两个季度迟缴房租费、物业管理费、综合服务费、水电费等应缴费用的;

8.未缴清考核年度应缴房租费、物业管理费、综合服务费、水电费等应缴费用的;

9.提供考核材料造假的;

10.可被直接视为考核不合格的其他情况。

第八条 考核结果将作为福州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入孵企业奖惩的重要依据。《福州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入孵企业奖惩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福州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入孵企业考核办法(修订)》(福科司20192号)废止。本办法由福州大学科技园发展中心负责解释。众创空间入孵企业考核办法另行规定。

附件一:福州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入孵企业年终考核评分表

附件二: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毕业)企业情况(参见科技部政务平台填报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