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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福建省财政厅办公室关于发布就业补贴类政策清单及线上申领平台的通知

阅读次数: 日期:2021-09-15

各设区市人社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

  为进一步做好稳就业保就业工作,全面强化各项援企稳岗政策举措落实,按照人社部、财政部《关于发布就业补贴类政策清单及首批地方线上申领平台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44号)相关要求,现将我省现行鼓励企业(单位)吸纳就业和支持劳动者就业创业的就业补贴类政策清单,以及各地市线上申领平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细化完善本地政策清单。各地要对照就业补贴类政策清单,结合实际工作开展情况,进一步细化完善本地政策清单,明确补贴对象、补贴标准、申领流程、受理机构、办理时限、政策依据等内容,并主动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的政策清单及咨询电话。

  二、加快政策线上申领平台建设。对已经实现线上申领的地方要切实保障线上申领渠道的畅通,逐步推动所有补贴事项实现线上办理,加大宣传力度,通过主动推送、媒体宣传、经办服务等各种渠道进行大力宣传,推动线上办理成为政策申领主渠道。对尚未实现线上申领的地区,要加快信息化建设进度,加快实现补贴线上办理。

  三、优化服务提升群众满意度。对仍需现场办理的业务,各地要及时公布受理机构、联系方式和地址,大力推广电话申请、邮寄办理、代办服务等方式,尽可能实现各类补贴不见面申领、一次性办理。运用信息化手段进一步精简材料,优化流程,缩短办理时间,提高用工人单位和劳动者获得感、满意度。

  附件:1.就业补贴类政策清单

  2.各地就业补助资金线上申领平台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福建省财政厅办公室

  2020年8月5日

  

  附件1

  就业补贴类政策清单

  一、鼓励企业(单位)吸纳就业政策

  企业职工岗前培训补贴

  1.补贴对象 依法在我省市场监管部门登记设立的各类企业;央属在闽企业。

  2.补贴标准 企业自主或委托机构开展职工岗前培训,培训结业并取得培训结业证书,按每人500元标准给予培训补贴。

  3.申领流程: (1)申请系统账号。拟开展职工岗前培训的企业,可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人社部门审核通过后为其开通培训管理系统账号:

  ①《企业开展岗前职业培训承诺书》;

  ②《培训单位基本情况表》;

  ③相关资质证明文件,包括:企业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委托培训机构开展岗前培训的,还应提供承训机构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书等。

  (2)组织实施培训。在开展岗前培训前登录“福建省补贴性职业培训管理平台”填报企业职工岗前培训补贴申请所需的相关信息,提交企业所在地人社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按照培训计划开展培训。培训结束后符合条件的提供职业培训补贴。

  4.受理机构: 当地人社部门。

  5.政策依据: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闽人社文〔2020〕25号)。

  (二)转岗转业或岗位技能提升补贴

  1.补贴对象: 依法在我省市场监管部门登记设立的各类企业;央属在闽企业。

  2.补贴标准: 企业职工培训后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等级和取证人数给予企业培训补贴,即初级工700元,中级工1000元,高级工1500元,技师2000元,高级技师3000元。企业职工培训后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取证人数给予企业每人500元培训补贴。

  3.申领流程: (1)申请系统账号。拟开展职工岗前培训的企业,可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人社部门审核通过后为其开通培训管理系统账号:

  ①《企业开展转岗转业培训或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承诺书》;

  ②《培训单位基本情况表》;

  ③相关资质证明文件,包括:企业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委托培训机构开展岗前培训的,还应提供承训机构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书等。

  (2)培训计划报备。在开展岗前培训,登录“福建省补贴性职业培训管理平台”填报企业职工岗前培训补贴申请所需的相关信息,提交企业所在地人社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按照培训计划开展培训,并应按规定组织职工参加职业资格鉴定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符合条件的提供职业培训补贴。

  4.受理机构 当地人社部门。

  5.政策依据: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闽人社文〔2020〕25号)。

  (三)以工代训补贴

  1.补贴对象: (1)2020年1月至2021年12月期间:吸纳贫困劳动力(指经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劳动者)就业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就业扶贫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以及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经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参保企业。

  (2)2020年6月至2020年12月期间扩大范围:对中小微企业新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离校两年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开展以工代训,并进行实名制登记的,可根据新吸纳人数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对受疫情影响出现生产经营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组织职工开展以工代训的,可根据组织以工代训人数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各地可结合实际,将对疫情影响较大的外贸、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等行业企业纳入补贴范围。

  2.补贴标准: 以工代训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0元,最长不超过6个月。劳动者在不同生产经营主体就业的,申请补贴的月数总和不超过6个月。以工代训补贴和岗前培训补贴不重复补贴,纳入劳动者享受其他类型补贴总次数(按1次计)。

  3.申领流程: 符合条件的生产经营主体及时登录“福建省补贴性职业培训管理平台”,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交申请报告、以工代训人员花名册、上月发放工资银行对账单(工资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4.受理机构: 当地人社部门。

  5.政策依据: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组织实施以工代训工作的通知》(闽人社办〔2020〕108号)。

  企业新型学徒制补贴

  1.补贴对象: 组织开展学徒制培训的企业。

  2.补贴标准: 补贴标准按照中级工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每人每年5000元,高级工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每人每年6000元执行。培养期限中级工班为1年,高级工班为2年(中级工起点,可1年),特殊情况可延长到3年。

  3.申领流程: 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交申请报告,并登录“福建省补贴性职业培训平台”,根据“平台”软件里要求上传相关材料:(1)企业开展培训前应提交以下材料:①企业新型学徒制申报表;②企业与学徒签订的培养协议、与培训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③学徒名册及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④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信息。(2)培训任务完成后企业申请其余补贴资金应提交以下材料: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申请;②职业资格证书编号或复印件;③不低于10次的培训视频资料;④培训机构出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符合财务管理规定的凭证。

  4.受理机构: 当地人社部门。

  5.政策依据: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的通知(试行)》(闽人社文〔2019〕220号)。

  )社会保险补贴企业

  1.补贴对象:

  (1)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指具有我省户籍,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并在我省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的人员: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大龄城镇居民;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残疾人证城镇居民;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其中农村进城务工劳动者须已参加失业保险);城市规划区内,经政府依法征收农村集体耕地后,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低于所在县(市、区)农业人员人均耕地面积30%,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耕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就业困难人员还包括具有我省户籍,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有转移就业愿望,并在我省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求职登记的以下人员: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户、二女户,男年满40周岁以上、女满30周岁以上人员;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残疾人证农村居民;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及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

  (2)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型微型企业。

  2.补贴标准: 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及企业(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年龄为准,下同),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3.申领流程: 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并根据资金具体用途分别遵循以下要求:

  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和招用符合条件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基本身份类证明(包括身份证、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社会保障卡,任选其一即可,下同)或毕业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等。

  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基本身份类证明复印件。

  人社部门审核后,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银行账户。

  4.受理机构: 当地人社部门

  5.政策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6号);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公安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当前形势下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72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精简证明材料和优化申办程序充分便利就业补贴政策享受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94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2017〕38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稳就业保就业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2020〕4号);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精准扶贫行动计划(2017-2020年)》的通知(闽人社文〔2017〕251号);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闽财社〔2019〕11号)。

  (六)公益性岗位补贴

  1.补贴对象: 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以及各地开发的消杀防疫、保洁环卫等临时性公益岗位安置的人员(受理截止期限为2020年12月31日)。

  2.补贴标准: 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对补贴期满后仍然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补贴期限重新计算,累计安置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2020年1月1日-12月31日,对从事公益性岗位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

  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当地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水平,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已安置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的乡村公益性岗位,本年度内享受补贴政策期满的,按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后,补贴期限可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止。用人单位与安置人员可签订最长期限不超过1年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为安置人员购买意外伤害商业保险。签订劳务协议,按规定未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可享受岗位补贴但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消杀防疫、保洁环卫等临时性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最长不超过6个月。

  3.申领流程: 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的单位,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基本身份类证明复印件、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单)等。

  经人社部门审核后,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银行账户或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4.受理机构: 当地人社部门。

  5.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9〕28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6号);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精简证明材料和优化申办程序充分便利就业补贴政策享受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94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124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稳就业保就业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2020〕4号);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闽财社〔2019〕11号);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闽人社文〔2020〕18号)。

  就业见习补贴

  1.补贴对象: 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大中专院校(含技校)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

  2.补贴标准: 各地对见习单位可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60%给予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对吸纳离校未就业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城乡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残疾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见习单位,可给予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就业见习补贴。

  见习单位在见习期内提前(实际见习时长不少于原定见习期的三分之一)接收(留用)见习人员,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原定见习期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可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对因疫情影响见习暂时中断的,相应延长见习单位补贴期限。

  3.申领流程: 见习单位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基本身份类证明(或毕业证书)复印件、就业见习协议书、单位发放基本生活补助明细账(单)、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票复印件。

  人社部门审核后,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银行账户。

  4.受理机构: 当地人社部门

  5.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6号);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精简证明材料和优化申办程序充分便利就业补贴政策享受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94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2018〕29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稳就业保就业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2020〕4号);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闽财社〔2019〕11号)。

  (八)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1.补贴对象: 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企业(实施期限为2020年全年);

  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中小微企业(政策受理截止期限为2020年12月31日)。

  2.补贴标准: 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的,2020年内可根据规定按每人不超过1个月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2020年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中小微企业按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3.申领流程: 由当地人社部门确定。

  4.受理机构: 当地人社部门。

  5.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9〕28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6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20〕2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稳就业保就业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2020〕4号);

  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卫健委《关于支持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劳动保障工作的通知》(闽人社文〔2020〕16号)。

  (九)一次性稳就业奖补

  1.补贴对象: 对经当地有关经济部门认定,积极采取措施稳定职工队伍、春节当月保持连续生产的重点企业;

  对春节当月至疫情一级响应结束月,采取稳定职工队伍保持连续生产的企业;

  春节期间符合条件的为防控疫情提供紧缺急需物资保障的生产企业、保障民生的商贸配送企业。

  2.补贴标准: 对春节期间符合条件的为防控疫情提供紧缺急需物资保障的生产企业、保障民生的商贸配送企业在法定假期加班加点生产的给予倾斜,其中:春节法定假期加班生产倾斜上限可按在岗职工人数和天数、当地职工日平均工资三倍测算;其他休息日加班生产倾斜上限可按在岗职工人数和天数、当地职工日平均工资两倍测算。

  当地已经确定补助办法的,按当地办法执行。

  3.申领流程: 由当地人社部确定。

  4.受理机构: 当地人社部门。

  5.政策依据: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保障2020年“两节”期间工业生产稳定运行有关措施的通知》(闽政办发明电〔2019〕32号);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福建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扎实做好“六稳”工作的若干措施》(闽委办〔2020〕3号);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福建省疫情防控物资扩产、转产、新建“三个一批”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20〕5号);

  省人社厅、省工信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健委《关于支持企业疫情防控期间复工稳岗的通知》(闽人社文〔2020〕23号);

  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卫健委《关于支持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劳动保障工作的通知》(闽人社文〔2020〕16号)。

  (十)一次性用工服务奖补

  1.补贴对象: 为辖区企业引进劳动力的各类社会机构及个人。

  2.补贴标准: 疫情防控期间,为辖区企业引进劳动力且稳定用工一个月(以缴纳一个月的失业保险费作为认定条件)的,可适当提高一次性用工服务奖补标准。对推荐在本省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人员和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的,可加大补贴力度。对经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有关机构确认的为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生产企业引进劳动力(含用工调剂)的,一次性用工服务奖补标准可提高到2000元/人。具体办法由各地确定。

  3.申领流程: 由各地人社部门确定。

  4.受理机构: 当地人社部门。

  5.政策依据: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福建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扎实做好“六稳”工作的若干措施》(闽委办〔2020〕3号);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福建省疫情防控物资扩产、转产、新建“三个一批”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20〕5号);

  省人社厅、省工信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健委《关于支持企业疫情防控期间复工稳岗的通知》(闽人社文〔2020〕23号);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福建省疫情防控物资扩产、转产、新建“三个一批”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20〕5号);

  省人社厅、省工信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健委《关于支持企业疫情防控期间复工稳岗的通知》(闽人社文〔2020〕23号)。

  (十一)一线职工生活补助

  1.补贴对象: 坚持在生产一线工作的职工(所在企业为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有关机构确认的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生产企业)。

  2.补贴标准: 给予每人每天100元的生活补助,补助期限为30天。

  3.申领流程: 由当地人社部门确定。

  4.受理机构: 当地人社部门。

  5.政策依据: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福建省疫情防控物资扩产、转产、新建“三个一批”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20〕5号);

  省人社厅、省工信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健委《关于支持企业疫情防控期间复工稳岗的通知》(闽人社文〔2020〕23号)。

  二、支持劳动者就业创业的政策

  (一)职业培训补贴

  1.补贴对象: 符合条件的各类城乡劳动者。

  2.补贴标准: 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照等级和取证人数给予个人培训补贴,即初级工700元,中级工1000元,高级工1500元,技师2000元,高级技师3000元。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和培训合格证书的,按取证人数给予每人500元培训补贴。

  3.申领流程: (1)个人申领:符合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向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培训补贴。提交以下材料:就业创业证或身份证(台胞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福建省职业培训补贴个人申请表、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职业培训结业证书、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本人社保卡银行账号或银行卡账号,同时登陆培训补贴系统,并填报相关信息。

  (2)培训机构代为申领:符合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职业培训结业证书、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可委托培训机构代为申报。代为申报培训补贴的机构应提交以下材料:福建省职业培训补贴个人申请表、福建省职业培训补贴申请人员名册、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同时登陆培训补贴系统,并填报相关信息。

  4.受理机构: 当地人社部门。

  5.政策依据: 《福建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闽财社〔2019〕11号);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闽人社文〔2020〕25号)。

  (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1.补贴对象 在我省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实名登记办理《就业创业证》人员,未享受过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该证书类型鉴定补贴的人员,可享受一次终生性该类型证书鉴定补贴;普通高等学校、中高职业学校(含技校)的在校生在毕业学年学生。

  2.补贴标准 补贴标准为不超过150元且不得超过物价部门核定的鉴定收费标准。

  对于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类毕业生,下同)、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简称五类人员),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原则上提高幅度不超过20%,具体标准由设区市级财政、人社部门确定。

  设区市级人社部门应当精准对接产业发展需求和受教育者需求,牵头定期发布重点产业职业培训需求指导目录,对指导目录内的职业培训,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原则上提高幅度不超过30%,具体标准由设区市级财政、人社部门确定。

  3.申领流程 机构代为申领。符合补贴申请人由培训机构或鉴定机构按所在地原则向当地人社部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申报。申请鉴定补贴须提供以下材料:福建省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个人申请表、身份证件复印件(台胞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在校生须提供学校证明。

  4.理机构: 当地人社部门。

  5.政策依据: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闽财社〔2019〕11号)

  (三)社会保险补贴(个人)

  1.补贴对象: (1)向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报灵活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2)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在闽自主创业,本人及其招收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包括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及按发证时间计算,获得毕业证书起12个月以内的高校毕业生,下同)可同等享受用人单位招收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2. 补贴标准: 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可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

  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2020年1月1日-12月31日,对享受补贴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

  3.申领流程: 上述人员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基本身份类证明原件或复印件、灵活就业证明材料等。

  人社部门审核后,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银行账户或申请者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4.受理机构: 当地人社部门。

  5.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9〕28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6号);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公安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当前形势下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72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精简证明材料和优化申办程序充分便利就业补贴政策享受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94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2017〕38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稳就业保就业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2020〕4号);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精准扶贫行动计划(2017-2020年)》的通知(闽人社文〔2017〕251号);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闽财社〔2019〕11号)。

  )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1.补贴对象: 省内全日制普通高校、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学年内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毕业生、残疾毕业生、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毕业生(含建档立卡贫困残疾人家庭毕业生)、特困人员毕业生。生源地为湖北的省内院校2020届毕业生。

  2.补贴标准: 2000元/人。

  3.申领流程: 毕业生登录福建省毕业生就业创业公共服务网(网址:220.160.52.58)进行网上申请,各院校负责初审,院校所在地设区市人社部门复核,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将补贴资金拨付至院校,各院校在毕业生离校前将补贴发放给毕业生本人。

  4.受理机构: 当地人社部门。

  5.政策依据: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福建省财政厅办公室关于做好省内院校生源地为湖北的2020届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闽人社办〔2020〕96号);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0年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闽人社办〔2019〕151号)。

  )一次性创业补贴

  1.补贴对象: 以下三类对象,可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

  (1)大中专毕业生。指毕业5年内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毕业生,香港、澳门、台湾高校毕业生及在国外接受高等教育的留学回国毕业生)。毕业5年内是指申请人毕业证书记录的签发日期距提交一次性创业补贴申领材料的时间不超过5周年。

  (2)就业困难人员。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闽政〔2008〕18号)第十条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参照享受就业困难人员政策的农村三类人员,以及《福建省人社厅 财政厅关于推进精准就业扶贫六条措施的通知》(闽人社文〔2016〕225号)规定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

  (3)返乡农民工。主要指离开户籍所在地县(市、区)外出务工或经商,近3年内返回户籍所在地县(市、区)的农民。

  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须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首次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使用本人身份信息注册创办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合作社、网店等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所创办企业(实体、网店)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含6个月,下同)且当前仍在正常运营。

  (2)每位创业人员只能享受一次补助,每份营业执照只能申请一次补助。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网店兼职经营人员,不能享受一次性创业补贴: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办理了就业登记的;用人单位正在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

  2.补贴标准: 一次性创业补贴标准分为两个档次,申请人可选择其中一项进行申领,不得重复享受:

  (1)申请人及所创办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合作社、网店等符合上述条件,且申请人在创办企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职工社会保险的,给予不超过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2)申请人及所创办企业符合上述条件,且企业带动就业人数5人及以上的(含创业者本人,以企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人数为准),给予不超过10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3.申领流程: 由当地人社部门确定。

  4.受理机构: 当地人社部门。

  5.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9〕28号);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46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推动返乡入乡创业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129号);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一次性创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闽人社文〔2018〕266号)。

  (六)创业人员进修补助

  1.补贴对象: 具有发展潜力和带头示范作用突出的初创企业经营者。

  2.补贴标准: 资助具有发展潜力和带头示范作用突出的初创企业经营者参加高层次进修学习,按每人最高1万元标准给予补助。

  3.申领流程: 由当地人社部门确定。

  4.受理机构: 当地人社部门。

  5.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的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2018〕29号)。

  附件2

  各地就业补助资金线上申领平台

  (1)职业培训补贴;(2)职业技能鉴定补贴;(3)社会保险补贴;(4)公益性岗位补贴;(5)创业补贴;(6)就业见习补贴;(7)求职创业补贴;(8)吸纳就业补贴;(9)一次性稳就业奖补;(10)一次性用工服务奖补;(11)一线职工生活补助;(12)创业人员进修补助。

序号

地区

办理渠道

补贴项目

线上服务功能

渠道

名称

政策申请

条件审核

结果反馈

待遇发放

进度查询

1

省级平台

网站

福建省毕业生就业创业公共服务网(http://220.160.52.58/)

(7)

福建省补贴性职业培训管理平台

(http://zypx.fjrst.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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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福州

客户端

手机榕e社保卡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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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厦门

网站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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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三明

微信公众号

三明就业和人才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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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

客户端

e龙岩,龙岩人社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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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南平

微信公众号

南平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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